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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犯罪案件

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有关规定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当职工购买房屋并符合*的相关规定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那么在乌鲁木齐提取住房公积金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2006年,乌鲁木齐出台了《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此作了规定。

《乌鲁木齐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兑付等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六条职工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或建造、翻建、大修工程批准立项1年以内的,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偿还住房*本息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账户余额归还借款,也可以按月提取本人或产权共有人账户公积金归还住房借款。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方式的,应为能够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本息;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支付房租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支付的房租额;

(四)职工购买同一产权住房或租住同一住房的,可同时提取产权共有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产权共有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取公积金时应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手续,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七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后个人账户应保留至少十元余额。

第八条职工符合以下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

(一)离休或退休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因以下重大疾病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肢体伤残Ⅱ级至Ⅲ级(经指定医院出具的鉴定书);

2、智力残疾Ⅲ级,精神病Ⅱ级至Ⅲ级(市第四人民医院鉴定);

3、患有以下特殊慢性疾病的(需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1)心血管病并发症;

(2)脑血管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3)各种恶性肿瘤、血癌;

(4)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

(5)肝硬化;

(6)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7)糖尿病并发症。

(四)遇到其他突发*,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同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九条职工在职期间*亡或者被宣告*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本息余额;无继承人同时又无受遗赠人的,其节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条因非住房消费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负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时,应首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偿还*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三章提取凭证

第十二条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由职工本人签名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三)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四)购买同一产权的应提供户口簿共住证明或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还应提供以下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乌鲁木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专用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属分期付款的,可暂不提供契税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职工,提供《乌鲁木齐市房屋转让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含全额集资房)的职工,提供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优惠售房审批表》;属购房补差的需提供《优惠售房补差计算表》和《房屋产权证》,同时应提供售房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市级以上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5、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职工按年偿还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余额对账单》;采取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的,应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协议书》;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职工,应提供《乌鲁木齐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经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0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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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最新

法律主观:

公积金是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在职时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按照相关规定,公积金可以用来租房。一、乌鲁木齐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1、《房屋租赁合同》2、租金缴纳凭证3、提取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I类借记卡)(二)租住商品住房的:1、《房屋租赁合同》2、无房证明3、居住证明或居住证4、提取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I类借记卡)二、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三、租房公积金怎么提取租房公积金的提取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等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法律客观:

《乌鲁木齐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三)无住房或着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四)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

市、区(县)人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前款第二项规定限制。

乌鲁木齐公积金查询方法有哪些

乌鲁木齐公积金查询方法

1、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访问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址是:

2、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电话查询号码:0991-4562912。

3、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厅人工查询:持卡到本市的各业务网点直接查询。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民西街167号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83009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电话:0991-456291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举报投诉:0991-4562912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网址:

乌鲁木齐办理公积金*流程

1、申请人携资料到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填写申请表;中心审批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

2、申请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银行签订合同等、同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3、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建设大厦西裙楼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抵押登记;

4、申请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乌鲁木齐办理公积金*需要的材料

1、在*当地城镇常住有效户口,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在*之前有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的累计缴存时间不能低于12个月。

2、首套房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90平以下首套房*则只需两成;借款人具备正当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每月固定的工资收入,*偿还意向明确;

3、与售房处签署了购房契约或是合同;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还有,许多地方明确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买别墅、车库、商铺等,别墅楼盘建筑项目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很难进行确定的规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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