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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房屋出租?陕西省铜川市什么条件可以购买廉租房

铜川房屋出租?陕西省铜川市什么条件可以购买廉租房

陕西省铜川市什么条件可以购买廉租房

铜川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铜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廉租住房是指*和单位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已连续六个月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按照全市城镇居民当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执行。2007年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为13m2/人。全市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三种,即: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第六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测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经市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实施。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省级财政用于廉租住房的配套资金。(二)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每年会同财政、民政部门提出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及资金需求计划,经市*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物业管理及货币补贴的发放等。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费用由财政部门负担。(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的余额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四)按全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第八条城镇廉租住房筹集的各类资金统一存入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内,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出资建设的住房。(二)*出资收购的住房。(三)腾空的直管公房。(四)社会捐赠的住房。(五)全市每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中安排10%,作为廉租住房。(六)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第十条廉租住房多行实物配租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属于采煤沉陷区、滑塌区整体搬迁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二)列入全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四)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第十一条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统一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单独登记、严格管理。严禁将廉租住房改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外*;不得将廉租住房改为直管公房对外出租。第十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经按市、区、县*确定的优惠价格购买了廉价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对廉租住房建设的5于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和省上有关规定的减免政策执行。第十四条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购买旧公有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暂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第十五条*出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第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坚持申报、审批、公示、退出制度。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所在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材料。(三)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现状证明。(四)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八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统一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第十九条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凡租住单位自管公房或租住直管公房的,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优先由产权单位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统一执行全市公布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第二十一条符合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困难程度和申请次序排队轮候。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建筑面积×保障人数。第二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第二十三条经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经房产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廉租住房交纳租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四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威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第二十五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或者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部门应对申诉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产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一)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二)将廉租住房转惜、转租的;(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二十八条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5类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编辑评论/注释

推动*同类案件同判,已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

过去五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激增。虽然由于*等因素,2020年有所下降,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仍是律师的重要案源。

在刚刚出台的“十四五规划纲要”中,都市区建设、城市更新、现代社区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不炒房”的总原则,将为房地产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发展,同时,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会更多。

在这种背景下,在推进相似案件同判的司法环境下,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提炼出相似案件的判决规则,并对判决规则进行总结分析,是律师制定诉讼策略、预测判决结果的重要方法之一。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与“合同效力”相关的案件有51220件,从2012年的仅465件增加到2019年的万余件,增长迅速。

今天我们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类似案例库中,整理总结出五条与合同效力相关的裁判规则,与读者分享。

规则一

规则一:为取得银行*,订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无真实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规则描述:

双方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取得银行*的,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一直持有和保管房屋产权证、过户发票、收据等相关原件,一直占有和使用所售房屋。主张双方为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但买受人不能合理解释和证明上述情况,且未能证明除银行*外的房款支付情况。应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第二,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双方没有买卖标的物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取得商业*、住房公积金*等其他目的相互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规避*对房地产行业的管制为目的,以他人名义与自己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银行信*资金,商品房买受人明知该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情形符合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无效。

参考示例:

1.邵某与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1)胡艺钟敏二(民)字第845号

2.袁佳与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编号(2013)沪民二(民)字第1387号

规则2

第二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卖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规则描述:

原《*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因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导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应予支持。”(现已并入《民法典》的第311条)

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应当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而无效。

首先,这一规定是否可以认为是《合同法》原第五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强制性条文分为效力性强制性条文和管理性强制性条文。只有违反效力性质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本案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并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不得转让”,属于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质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障*税收征管等。这是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而不是设定所有权转移义务的买卖合同的订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违反本法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只可能导致买卖合同履行上的瑕疵,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便,而与本合同的效力无关。因此,再审申请人以房屋买卖协议违反该规定为由,申请认定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规则三

规则三:一方仅以房屋出卖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不具备《合同法》(现**)原第五十二条

法典》第 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不予支持。受让人符合原《物权法》第106条((现《民法典》第 311条)善意取得条件的,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规则描述:

当事人一方仅以房屋出卖人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合同不具有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民法典》第 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不予支持。卖房人签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或者权利人予以追认的,买房人可以依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

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权利人可以追回房屋,但是买房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因卖房人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买房人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权利人因卖房人无权处分房屋导致其无法追回房屋或者遭受其他损失,要求卖房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亦应予支持。

可供参考的案例:

1.张某与杨某香、田某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号:(2018)琼9006民初1448号、(2019)琼96民终779号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香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其名下。2012年1月20日,田某文(杨某香之子)与张某签订《协议书》,将案涉房屋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格为10000元。后,张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将房屋出租他人。另查明,杨某香与其爱人(已过世)共生育子女四人,田某文系其二子。其他三位子女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后,杨某香诉至*,请求*判令田某文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审理结果: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张某和田某文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二、张某是否应退还涉案房屋给杨某香。

一、关于张某和田某文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首先,根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故,田某文对涉案房屋是否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影响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张某和田某文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并未违反原《合同法》第52条(现《民法典》第 144条、146条、153条、154条)的规定。田某文自1997年开始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张某作为交易方有理由相信田某文对涉案房屋具有相应的处分权。虽张某未及时查明房屋的产证情况并办理过户,存在一定过失,但并无证据证明张某与田某文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再次,杨某香提起诉讼距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日已长达六年之久,其称对田某文已*房屋一事不知情不合常理。故张某和田某文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有效。

二、关于张琼是否应退还涉案房屋给杨桂香的问题。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张某与田某文于2012年1月签订《协议书》,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或转租他人使用,属于善意取得,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杨某香在2018年6月之前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所支付的对价低于市场价。故杨某香要求张某退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卓某福与卓某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8)川1402民初4120号、(2019)川14民终349号

基本案情:

原告卓某福与被告卓某伟系兄弟。卓某伟与徐某清系夫妻。案涉房屋为卓某伟、徐某清两人共有。卓某福于2002年开始使用案涉房屋。2003年1月9日,被告卓某伟将该房屋以2000元的价款出卖给卓某福,同时卓某伟向卓某福出具《卖房》条,其中徐某清的签名非其本人书写。卓某福于2013年对该房屋翻建使用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转移变更登记。2017年8月28日,卓某福将卓某伟、徐某清诉至*,请求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审理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卓某福在一审中提交的《卖房条》系卓某伟本人书写,能够反映卓某伟有出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徐某清作为共有人是否签字或事后有未予以追认,仅涉及对物权变动是否造成影响,而非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事实依据。卓某伟、徐某清虽主张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但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规则四

规则四:房屋买卖合同中避税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规则描述: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税费,约定与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房屋价款,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无法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但是合同中其他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审判思路看,不应流于表面化的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应当结合付款金额与购房价格是否吻合、当事人对重大事项的知晓程度、一般购房人的常识经验等各方面综合审查,以防购房人和开发商恶意串通,明确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可供参考的案例:

宿某琳与孙某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鲁0112民初6085号、(2018)鲁01民终6584号、(2019)鲁民申4661号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昌(乙方)与被告宿某琳(甲方)、被告中豪建大分*(居间方)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卖双方优先采用合同更名的形式进行交易,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中,合同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甲方承担撤网签费用,乙方承担改合同费用。后,宿某琳因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向孙某昌发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孙某昌不认可该解除通知的效力,遂诉至*。

审理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再审认为:本案中,宿某琳与孙某昌签订合同约定以更名方式完成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以此逃避税收,但该逃避税收行为并不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缴纳相关税费而未缴纳,其属于行政处罚调整的范围,并不导致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综上,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宿某琳、孙某昌与中豪建大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规则五

规则五: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商品房担保*合同可解除;开发商与买房人对银行的*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描述: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是否必然导致房屋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抵押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而不是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无效,才导致抵押合同无效(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而买卖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

根据原《*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4条(现为第 20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合同的,应予支持。

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资金,与自然人串通签订虚假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该自然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合同而获得银行*,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开发商与该自然人应对银行的*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供参考的案例:

1.仇某某与董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07)普民三(民)初字第1302号、(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799号

2.张某冬与江苏省大丰港置业有限*、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常新支*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大港民初字第00345号、(2017)苏09民终391号、(2018)苏民申2033号

基本案情:

因张某(原告张某冬之父)索要工程欠款无果,遂与大丰港置业有限*商定以其开发的商品房抵算欠付的工程款,由张某办理按揭*手续后再将*给付张某。后,张某以张某冬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某冬与常新农商行、大丰港置业*签订《个人楼宇按揭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随后,常新农商行向张某冬发放*60万元,张冬冬将该款汇入大丰港置业*售房专户内。张某冬与大丰港置业*因*返还问题产生争议诉至*。

审理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再审认为,张某冬与大丰港置业*于2013年6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张某冬与大丰港置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按揭*,并不是与大丰港置业*签订了以房抵工程款的协议,所以张某冬在购买此房屋时,既有买房的意思表示,也实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张某冬与常新农商行、大丰港置业*签订《个人楼宇按揭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后,常新农商行向大丰港置业*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张某冬也按约履行了部分的还款义务。此*被划转至大丰港置业*售房专户后,大丰港置业*将此款如何使用并不能否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审*认定本案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是张某为套取银行*,而虚构商品房买卖的事实订立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问答:规避是什么意思?

规避是一个汉语词汇,意思是:设法避开;躲避。

一、拼音

规避 [ guī bì ]

二、出处

清·李渔《闲情偶寄·颐养·行乐》:“时蚊蚋之繁,倍於今夕,听其自啮,欲稍稍规避而不能。”

释义:

这个时候蚊子非常的多,是以往的好几倍,任凭它们咬人,想稍微躲避一下都做不到。

三、例句

1、我的职责就是发现他们的长处,规避其短处,所谓知人善任。

2、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那以后,食品加工者就想处了五花八门的手段来规避标识规则已达到迷惑引诱消费者的目的。

扩展资料

一、近义词:

躲避 [ duǒ bì ]

释义:避开;回避;躲藏。

出处:清·吴趼人《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十二回:“登时闹得臭气熏天,大家躲避不及。”

翻译:当时时闹得臭气很浓,浓的把天都熏晕过去了,大家躲都躲不开。

二、反义词:

披露 [ pī lù ]

释义:陈述;表白;宣布;发表。

出处:南朝宋·范晔《后汉书·蔡邕传》:“以邕经学深奥,故密特稽问,宜披露失得,指陈政要,勿有依违,自生疑讳。”

翻译:因为蔡邕经学精深莫测,所以单独秘密地卜问,你应该陈述政治上的得失,指明行政上的要领,不要模棱两可,自造疑虑忌讳。

铜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单位税额标准

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至18元。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根据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1.5元至27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县级市0.9元至10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扩展资料: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相关法条: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

第十条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本文链接:http://www.ynbright-edu.com/html/87967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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