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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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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办理条件

1.就业人员办理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社区就业的劳动者;

2.失业人员办理条件:(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的城镇人员;(2)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3)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自愿放弃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或流转其承包土地签订3年以上土地流转合同的未转城镇居民人员;(4)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人员;(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6)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城镇常住地单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7)其他失业人员。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户籍提供常住地常住证);

2.2寸免冠照片2张;3

.填写《个人就业登记表》或《个人终止就业(失业)登记表》;

4.新成长劳动力,从事灵活就业和社区就业后失业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办理;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个体经营业主,应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歇业证明;失地农民,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征用有关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统一安置的人员,应提供原所在*出具的复员退役证明;刑释解教人员,应提供劳改、劳教部门出具的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市户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又失业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

办理程序

1.就业登记的办理:(1)就业人员个人到社区登记。(2)社区收集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及社区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资料(含《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就业人员填写《个人就业登记表》.(3)街道(乡镇)对社区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造册。(4)社区将就业人员就业信息录入信息系统。(5)就业人员到社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失业登记的办理:(1)失业人员个人到社区进行登记(2)社区收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资料。(3)街道(乡镇)对社区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4)社区将失业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关于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有关问题的通知(哈人社发〔2011〕49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登记证》发放范围

(一)将《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9〕174号)中第五条第(八)款规定的发放对象,即“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扩大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转为失业的人员”。由本人持暂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在当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到常住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二)将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的在校高校毕业生纳入《登记证》发放对象。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的在校高校毕业生,持所在高校核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创业所在区、县(市)就业部门申领《登记证》。

(三)其他发放对象仍按《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9〕174号)规定执行。

二、有关《登记证》发放与换发时间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市停止发放《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新登记失业人员发放《登记证》。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或《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暂不换发《登记证》,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或失业保险待遇陆续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换发《登记证》。

(三)其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在201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前陆续换发《登记证》。

三、有关《登记证》发放、换发手续和程序

(一)新发证的手续和程序

1.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新发证的手续和程序,仍按照《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9〕174号)规定进行办理。

2.受理失业登记和办理《登记证》的工作时限为: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上报工作;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区、县(市)就业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发《登记证》工作。

(二)换发证手续和程序

1.失业人员持本人的《再就业优惠证》或《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换发证。

2.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在3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将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相关信息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汇总填报《换发证人员名册表》,与有关证件一同报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3.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合格的《换发证人员名册表》及有关证件报送到区、县(市)就业部门审核。

4.

区、县(市)就业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者,采用微机打印核发《登记证》,并将原有证件上个人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要将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登记证》经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发给失业人员本人。

四、有关《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登记证》跨地区享受*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区、县(市)就业部门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应当在《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三)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登记证》(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四)由于《登记证》全国通用,本市持《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户籍迁出本市未移居境外的,只做记载,不予注销;移居境外的,予以注销。

(五)《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有《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就业人员,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年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被招用人员的《登记证》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年审。不办理年审的,跨年不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六)《登记证》实行后,我市就业失业登记日常管理工作,仍按《哈尔滨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哈劳社发〔2009〕174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做好《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二)各区、县(市)及基层平台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新发、换发《登记证》的宣传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做好换发《登记证》的时间安排,使符合新发、换发证条件的失业人员都能及时领到《登记证》,做到应发尽发、应换尽换。并本着急用先发的原则,优先为急需者换发和发放。

(三)各区、县(市)及基层平台在办理发放、换发《登记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受理办结时限,及时办理相关审核发证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结时限办理,影响发放《登记证》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四)《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市局将按实际需要下发到各区、县(市)。《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五)《登记证》发放信息利用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至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支持各级就业相关主管部门对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进行查验。各区、县(市)及基层平台要认真做好登记信息数据的上报和更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同时,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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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就业网络管理系统怎么注册

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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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就业网络管理系统怎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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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入口地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入口地址: **hrb-labor**/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中心是隶属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正处级事业单位。2014年10月,我中心迁址至和兴路38号“*•哈尔滨人力资源中心”,在人力资源中心二楼1000多平米的招聘大厅内设有110个现代化招聘展位及职业测评室、远程招聘室、职业指导室等多功能就业服务场所,提供求职登记及就业推荐、就业择业指导咨询、个人素质测试、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信息登记及发布等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从各类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未纳入*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转为失业的人员;

(九)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的在校高校毕业生;

(十)其他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

综合科详细

组织*中心长远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季度、月份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草拟、审核、修改以中心名义发出的文件,负责文件传递、整理、督办、归档等管理工作。

组织中心各种会议,并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及会议落实情况等工作。

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汇总上报各部(室)每月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度的完成情况。

负责采购中心办公用品及入库保管、登记及发放工作。

管理中心的公章、介绍信及人事档案工作。

负责职工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定期向中心主任汇报财务情况。

负责办公楼的安全保卫、防火、卫生及楼内的基础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负责中心各种接待协调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负责中心车辆管理工作,确保公务用车。

负责协助中心领导做好部(室)间的工作协调,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职业介绍指导科详细

负责为求职者择业和用工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审核其相关证明及相关材料。

负责为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求职咨询和推荐用人单位。

负责为用工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职业指导、*规定的招用标准等咨询服务和推荐求职者。

负责指导用工单位正确选择招聘方式和执行*规定的招聘标准。

负责及时与用人单位、求职者联系,了解推荐求职者的面试结果,根据结果决定是否撤消登记、修改招聘信息和求职信息,或安排再次推荐介绍,做好跟踪服务。

负责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洽谈场地和条件。

负责组织劳务交流洽谈活动和每周二、四、六现场招聘会,根据需要,适时举办大型专场招聘活动。

负责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信息。

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介绍查询服务。

维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科详细

依据政策法规,按照规范程序,本着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工作。负责为派遣用工单位,提供员工招募,员工上岗培训工作。

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订和鉴证工作。

负责为派遣员工建立员工档案,办理代发员工工资工作。

负责按规定为派遣用工单位的,派遣员工代办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和社保接续,转移变动手续办理工作。

负责按约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续聘、辞职、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并做好离职、辞职人员送达程序。七、负责做好派遣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以及员工工伤失业理赔工作。

负责为委托代理单位保管人事档案和人员招聘工作。

负责为委托代理人员办理社保异地调转、接续工作。

负责为委托代理派遣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就业政策咨询服务。

做好与用工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协议制,合同制,坚持全程跟踪服务,保障到底的服务宗旨。实现为企业解忧,为劳动者做主的双赢目标。

信息技术科详细

负责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的规划、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中心因特网、局域网计算机系统的组织规划、系统安全、管理维护等工作。

负责维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安装与维护工作。

负责信息网站的系统管理、编辑、更新工作。

负责电子文件的采集、发布工作。

“金保工程”办公管理系统的业务管理、网络管理、权限设置、*作模块增减添加的协调工作。

指导业务部门的计算机运行、*作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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