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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低保政策

,我来谈谈吧,低保政策是不分区的,是*统一政策规定,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违规*作,下面我把主要的部分告诉你一下,看看是否对你有帮助,芜湖市区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待遇。

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研究生)的城市低保待遇仍在本市办理。

第九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分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

(二)单独生活且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

(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患者;

(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穿衣、吃饭、如厕均需照顾)的;

(五)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实行计划生育单亲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六)毕业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条城市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2年内有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倍以上非必需支出(包括装修或翻盖住房、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或高中阶段择校就读、安排子女出国留学、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及其他支出)的;

(二)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或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首饰的;

(三)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处人均使用面积超过市区居民上年人均使用面积(单身家庭超过2倍)的;

(四)*户所购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上年市区居民人均使用面积(购买*安置房最小户型的除外)或每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或非*户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连续3个月家庭月平均通讯资费超过50元或月人均水、电、燃气费超过35元(单身家庭超过55元)的;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介绍就业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2次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有关部门或组织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2次的;

(八)无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超过城市低保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规定发放时间10日以上领取保障金的;

(九)有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接受或不配合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市区城市居民因赌博、吸毒、*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该居民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人民*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抚恤(保健)金;

(三)人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医疗救助金和临时生活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用具费及*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

(七)丧葬费;

(八)由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经管理机关确认,用于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辞职补偿金、征地安置补偿费;

(十)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申请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下列几种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一)赡养(抚养、扶养)费:

有赡养协议或人民*判决、裁定的,按照协议或判决、裁定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协议或人民*判决、裁定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赡养费=(赡养人家庭的月收入-赡养人家庭人口×当年市区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负数不计)。

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与赡养费相同。

(二)核定领取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扣除该居民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即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被征地居民自领取征地安置费)的下个月起到退休的当月(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并适当考虑递增因素)。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三)核定领取住房*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补偿费中扣除购买安置房的款额,结余款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四)城市居民家庭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高价值收藏品等折合现金,数额达到市区城市低保标准20倍(含20倍)的,均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保障对象就业获得固定收入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并据此减少保障金或取消城市低保待遇。

保障对象就业收入不固定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从其所享受的保障金中扣除当月收入的一半,所扣金额达到或超过其家庭享受的月保障金额的,管理机关应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对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均按实际计算。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当地同一区域(或同一地段)、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无可比照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六)对家庭确有收入但申请人不如实申报、管理机关难以核实清楚的,管理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家庭的日常支出(包括衣、食以及教育、水、电、燃气、通信等各项费用)情况,推算其家庭的最基本收入。

第十四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填写《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

无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且在居住地生活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交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应当免费提供:

(一)申请书、户口簿、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或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附工资单复印件);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和享受期限证明;领取辞职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补偿金标准证明;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七)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调解)、裁定书;

(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附工资单复印件);

(九)有关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

(十)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学籍证明;

(十一)申请时前3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电、燃气及电话费的交费凭证;

(十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户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十三)管理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它证明。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初审所需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所收申请材料的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当于最后一次张榜公布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保障金领取凭证;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在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保障金领取凭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在该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和申请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和家庭住址、人口、收入以及建议保障金额或拟批准保障金额。

张榜公布时间均为5天并分别在初审、审核、审批后的7日内完成。

对公布的内容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调查核实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

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全面复核1次。

第二十二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成员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凭证和城市低保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

保障对象家庭迁移户口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城市低保迁移手续。办理城市低保迁移手续时已在迁出地领取当月保障金的,迁入地的管理机关应当从下个月起继续发给

保障金。

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其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三条保障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区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委会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城市低保网络,完成当月应发低保资金的数据统计。

市民政部门对城市低保网上数据汇总、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月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于每月7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拨付各区。

各区每月15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发放到户。

第二十五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由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骗取的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对妨碍城市低保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和事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或《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县人民*可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社区管理体制和方式如有变化,相应事权由民政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在芜湖买二手房可以*吗

一、在芜湖买二手房可以*吗?

可以上网到365去凤凰城论坛看看,或者有空的话直接去该小区,有专门的二手房价格和中介。

二、芜湖公积金*新政策?

一、公积金*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申请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申请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的能力(申请人收入证明必须符合公积金中心关于收入证明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4、申请人需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月缴存额达到我市住房公积金*要求的最低标准。经中心批准补建或补缴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工作单位调动,新单位缴存与原单位缴存间隔中断2个月(含)以内的,视同连续缴存。经中心批准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列入*额度计算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范围;

5、申请人家庭最多可以享受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购买改善性住房并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

6、申请人有合法的自住住房交易行为;

7、申请人在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含)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

8、购买二手住房的,需在过户前申请住房公积金*。具体流程为:网签购房合同→办理资金托管手续→申请住房公积金*→产权过户→委*机构审批并签订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公积金中心放款前审批→发放住房公积金*;

9、申请人购买的住房能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手续,并同意以所购住房作全额抵押。

二、首套房公积金*利率

自2022年10月1日起,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利率0.1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2.75%调整为2.60%,五年期以上从3.25%调整为3.10%。

三、公积金*额度

1、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时: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额度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额度调整为55万元;

2、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时: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额度调整为35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额度调整为45万元;

三、芜湖买二手公寓能*吗现在

芜湖买二手公寓能*现在的哦,买公寓当然是可以办理*的,因为现在公寓也是有房产证的,只不过公寓房的产权要小一点,是40年的产权,不过只要有房产证我们就可以去银行办理抵押*。假如说你有公积金的话,那么我们同样也是可以使用公积金来办理*的,这样的话就比较划算了,利率特别的低

四、现在买二手房能*吗?

现在的二手房还是能够*的,但是对于楼龄特别老的二手车,如超过30年一般银行是很难通过的。

在蚌埠买房可以用芜湖的住房公积金*嘛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还*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催收等工作,根据*合同可扣划*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

申请公积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卡);

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

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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