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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屋出租信息 兰州的房屋租赁证明在哪里开

兰州市房屋出租信息 兰州的房屋租赁证明在哪里开

兰州的房屋租赁证明在哪里开

兰州市房屋租赁证明需要在您所在区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和开具。具体的步骤如下: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房产证、购房合同等)。

2.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核实申请人的房屋信息。

3.经过初审后,申请人需要到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复审和备案。

4.复审通过后,交易中心会开具房屋租赁证明,并加盖公章。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作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请。另外,如果您是房屋出租者,除了开具租赁证明外,还需要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居住人口登记和办理出租房屋备案手续。

兰州酒店式公寓短租兰州酒店式公寓出租

1、怎么租酒店式公寓租房子合同怎么写2、兰州酒店式公寓哪里性价比高3、短租公寓安全吗?短租公寓是什么意思?4、怎么租酒店式公寓5、酒店式公寓月租注意事项?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6、短租酒店式公寓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怎么租酒店式公寓租房子合同怎么写

大家也要先了解一下怎么租酒店式公寓,多多关注租房子合同怎么写,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去选择合适的房源,那么也许就不会出现租房的问题,也能够找到更加令自己满意的房子。

现在很多人都觉得酒店式公寓的装修环境比较好,也更加卫生、干净漂亮,因此更加偏向于这种房源信息。但是大家也要先了解一下怎么租酒店式公寓,多多关注租房子合同怎么写,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去选择合适的房源,那么也许就不会出现租房的问题,也能够找到更加令自己满意的房子。

怎么租酒店式公寓?

酒店式公寓应该是短租的形式为主,这些方面有很多优点,比如体面、干净卫生、灵活、安全。

如果是以短租方式租酒店式公寓,首先带上相关证件先到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个人资料、注册资金、*名称、经营范围、租赁合同。其次,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消防验收、治安许可证以及购买统一发票等,待这些审通过之后就可以了。

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

1、体面

酒店式公寓拥有完全*的自由空间,不会受外界所影响,小区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非常的完善。

2、舒适

酒店式公寓的环境非常舒适,每个房间都配有齐全的家居用品,完全可以拎包入住,非常的温馨方便。

3、灵活

酒店式公寓的租期是非常灵活的,租客可以随意安排,不用担心租期未到或是添置的家居用品该如何处理等问题。

4、放心

这类型的公寓都是由专业*统一经营的,服务相比别的公寓更具人性化,不用担心房子品质无保证以及服务不完善等一些问题。

5、省钱

酒店式公寓与其他类型的公寓相比还是比较省钱的,像短租房的费用就会比其他酒店套房的价格低很多。

租房子合同怎么写?

1、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写明住房具体情况

住房的具*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写明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合同中要约定好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以上的介绍是怎么租酒店式公寓以及租房子合同怎么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找到更加合适的租房信息,以后就能够帮助大家找到一个更好的房子。很多人可能并不是太了解到底要怎么样去选择房子,也不知道怎么样去填写相关的内容信息那么以上的介绍就是这些问题,希望对大家有一点点作用。

兰州酒店式公寓哪里性价比高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为您查询到以下入住好评率较高的酒店,请您参考

兰州宏鑫家庭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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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租公寓安全吗?短租公寓是什么意思?

有很多人还没有接触过这种房子,所以对于短租公寓安全吗,也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还没有决定要不要居住这种房子,而且,还有的人都不知道短租公寓是什么意思,因此也没办法决定。

之前的房子是小区住宅房,这几年上市了公寓之后,这种房子就非常的受欢迎了,不过,有很多人还没有接触过这种房子,所以对于短租公寓安全吗,也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还没有决定要不要居住这种房子,而且,还有的人都不知道短租公寓是什么意思,因此也没办法决定。

短租公寓安全吗?

1、短租公寓大体上都是安全的,不过我建议你选择正规注册,房源较多的短租公寓。因为这样的*相对有实力,多一些保障。

2、短租相对于其他比较省钱,在同档次品质前提下,入住短租房间的费用将比三星级酒店套房价格低30%-70%,而活动空间却远大于一般的酒店,入住短租房间是节约差旅费用的好办法;

3、短租房完全*的自由空间,不受外界干扰,可以在这里招待朋友,也可以足不出户享受完善的小区及周围环境服务设施给你带来的便利;所有房屋均已备齐包括床铺被褥在内的居家必须用品,您放下行李即可入住休息,就像回到自己家里一样,尽享家的温馨与方便。

短租公寓是什么意思?

1、短租是伴随协同消费模式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房屋租赁形式,又称短租房、短租公寓、酒店式公寓,是一种按天计费的房屋出租方式。

2、短租是一种以24为计量单位,按天计费的房屋租赁形式,故短租又称日租。短租房有高性价比、特色、浓厚居家感的特点,比起传统酒店的客房更具竞争优势。短租房已经成为人们出行住宿的新选择。

3、短租公寓房屋设施比较齐全,配备厨房、卫生间、客厅、餐厅、空调、电视等。短租房间较多集中在社区居民小区内,*空间,免受打扰,舒适程度是普通旅馆无法相比的。价格低廉、交通方便、设施齐全、自由自在。

上文主要针对公寓房这一块做了一个最详细的介绍,文章里给大家清楚的讲了一下短租公寓安全吗,上文告诉大家,这种房子都是安全的,不过,建议你们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经营店,正规的经营店才可以保证房子的安全问题,所以在这一点方面大家要注意一下,同时讲了一下,短租公寓是什么意思。

怎么租酒店式公寓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现如今租房市场非常火热,酒店式公寓就是目前最受欢迎的,并且它还有以月租的形式来出租,所用深受大众的喜爱。那么,怎么租酒店式公寓呢?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怎么租酒店式公寓

如果是以短租方式租酒店式公寓,首先带上相关证件先到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个人资料、注册资金、*名称、经营范围、租赁合同。其次,还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消防验收、治安许可证以及购买统一发票等,待这些审通过之后就可以了。

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有哪些

1、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有哪些——体面

酒店式公寓拥有完全*的自由空间,不会受外界所影响,小区周边环境配套设施非常的完善。

2、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有哪些——舒适

酒店式公寓的环境非常舒适,每个房间都配有齐全的家居用品,完全可以拎包入住,非常的温馨方便。

3、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有哪些——灵活

酒店式公寓的租期是非常灵活的,租客可以随意安排,不用担心租期未到或是添置的家居用品该如何处理等问题。

4、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有哪些——放心

这类型的公寓都是由专业*统一经营的,服务相比别的公寓更具人性化,不用担心房子品质无保证以及服务不完善等一些问题。

5、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有哪些——省钱

酒店式公寓与其他类型的公寓相比还是比较省钱的,像短租房的费用就会比其他酒店套房的价格低很多。

文章总结:关于怎么租酒店式公寓以及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有哪些小编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酒店式公寓月租注意事项?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

国内的租房市场很火爆,已经从开始的租房子住,到现在租房子为了旅行度假变成了享受,目前酒店式公寓的租赁还是很受欢迎的,尤其是推出了月租这种形式后,更是深的人们的喜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介绍酒店式公寓月租注意事项?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土匪猛击,国内的租房市场很火爆,已经从开始的租房子住,到现在租房子为了旅行度假变成了享受,目前酒店式公寓的租赁还是很受欢迎的,尤其是推出了月租这种形式后,更是深的人们的喜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大家介绍介绍酒店式公寓月租注意事项?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一起来了解了解,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酒店式公寓月租注意事项?

1.酒店式公寓月租注意查看该房的房产证,且不要忘了签订好相关的租房合同。没有房产证则产权人不清晰,说明该房屋没有资格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租房人本身的责任也明确不下,对于承租人来说,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查验该房屋是否有物业*。出租屋的消费环境、卫生环境及相关的配套,这些都是由物业*管理,所以酒店式公寓月租注意要多加注意。注意房屋租赁价格的确定,租金占自己收入的比重为1/4。

3.确定好租房事宜后,建议向房东争取几天的免租期,利用这小段时间来整理房子。若所确定下来的出租房内有家具配备,租客可以和房东一同清点家具清单,并标注好品牌,实际使用中要确保是没有问题的。

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

1、酒店式公寓月租很体面,因为它有完全*的自由空间,不受外界干扰,可以在这里招待朋友,也可以足不出户享受完善的小区及周围环境服务设施给你带来的便利;

2、舒适的环境,房屋均已备齐包括床铺被褥在内的居家必须用品,您放下行李即可入住休息,就像回到自己家里一样,尽享家的温馨与方便;

3、相比其他租房类型,还是很省钱:在同档次品质前提下,入住短租房间的费用将比三星级酒店套房价格低30%-70%,而活动空间却远大于一般的酒店,入住短租房间是节约差旅费用的好办法;

4、灵活:因为租期完全灵活,客人可随意安排自己的行程,而不必担心诸如“房租没到期”、“自己添置的家居用品需处理”等棘手的问题;

5、放心:由专业*统一品牌经营,为您提供更具人性化的多种贴心服务,解除了一般出租房品质无保证,服务不完善等等的顾虑。

以上就是我对酒店式公寓月租注意事项?酒店式公寓月租的优点的介绍啦,现在租房的形式越来越多,不仅有日租、月租,还有长租,其中月租的兴起还是很方便的,尤其是酒店采用这种形式,给很多人带来了方便,希望我的介绍可以帮助到大家。

短租酒店式公寓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短租酒店式公寓不管时间长短,都需要与房东签订一份租房合同。

不管是长租还是短租,咱们都是需要先款后住的,钱是需要提前交出去的,自然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若是不能与房东签订正规的租房合同,这无疑对于房客来说是一种安全隐患。

其次,在入住之前,需要核查房东的身份。

应该让房东出示房产证,当然,还需要检查一下房东的身份证,确保咱们房源的安全性。

第三,很多短租酒店式公寓的租金就只是单纯的租金,和长租房一样,不包括水电气费,不包括清洁费等等,而咱们在入住短租酒店式公寓之前,也需要将这些事情问清楚,若是涉及到缴费的问题,需要将相关计数表的数字抄写下来。

第四,在入住之后,支付了定金以及押金之后,还需要房东写下收据,若是使用银行卡转账,也需要将相关的凭证保留下来。

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如何买卖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兰州公房如何买卖?看一下具体的情况。

公房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产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那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兰州公房如何买卖?看一下具体的情况。

一、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

1、对于公房来说,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后来*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现在禁止*公房的范围: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规定其他不宜*的。

二、兰州公房如何买卖?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合同》(简称《*合同》)。

2、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核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上面的内容就是兰州公房可以买卖吗,兰州公房如何买卖的具体信息,公房不是随便想卖就能卖的,公产房交易步骤必须要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准予*。同时*公房也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

兰州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1、《居住证申请表/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片回执;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证件照2张;

5、居住地合法居住场所证明;

6、市人民*规定的其他资料;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一、材料说明: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办理流程

1、拍照申办人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点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申办人亦可使用身份证的相片回执。)

2、提出申请申办人带齐办理所需材料,到居住地的*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3、填表审核申办人领取并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人员对上交的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

4、领取凭证审核资料齐全后,工作人员打印发放《居住证领取凭证》,并将资料录入信息系统,上传制证。

5、领取证件受理机构收到居住证后,会通知申办人,届时申办人凭《领取凭证》前往领取证件即可。

三、办理时间与地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早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兰州市 装修管理规定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

《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3月4日市*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兰州市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服务质量监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管、物业项目招投标监管、投诉处理、动态考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组织、指导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指导和监督社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三方协商机制,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纠纷。

第五条市(县、区)*、环保、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物价、卫生、信访、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有关企业依法承担住宅小区内相关管线、线路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有关服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兰州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效召开之日起设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在不损害该特定范围之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共同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就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筹集和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特定范围内的业主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所在幢、单元等特定范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委托书。

选票、表决票和委托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保管,保管期限为一个完整的选举周期。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经有效召开,与会业主就会议事项形成多数决议但未达到《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缺席业主补充表决,经补充表决仍未达到要求的,为维护小区业主公共利益,最终缺席业主的人数和相应的专有部分面积直接计入行使表决权的业主多数人数和多数面积之内。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实行备案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备案。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做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严重影响社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其备案,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后,指导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及委员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欠交物业服务费等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保守业主秘密,不得披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现售商品房*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之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报物业所在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屋买受人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买受人延迟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规定物业服务费发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设单位催告房屋买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结束次日起算。

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约定减免物业服务费的,减免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共同对建筑物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维修保养,做好维保记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市外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应当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手续。

实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制度,对严重扰乱物业管理市场秩序、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发生重大管理责任事故、骗取资质等行为,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吊销资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项进行明确。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秩序维护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就秩序维护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责任区分、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要求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法律、法规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经督促仍未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不履行交费义务的,业主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三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实施自行管理的,应当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人员雇佣等事项共同做出约定。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以及业主共同决定等形式进行,由业主直接执行管理事务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统一执行管理事务的,应当推选管理负责人。

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管理机构在执行管理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十六条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管理负责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约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季度公布。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连续性中断,致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恶化、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辖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社区就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必要事项组织临时管理,相关费用由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治安、消防、规划、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查处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强化安全防范管理,创造良好居住环境。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登记建档,并定期向*部门反馈登记信息。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分、侵占或者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

因公共利益或者物业维护的需要,相关单位和个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等共有部分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并于施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由业主委员会(或推选出的业主代表)依法办理。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车位、车库,其归属由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依法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时,应当优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满足业主现有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道路或者其他相关场地停放车辆,应当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指挥,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用地,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实行人车分流的小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人防工程进行经营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按照非住宅物业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相邻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小区入住率达到1/3以上时,装修活动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不得在业主正常休息时间进行装修。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装饰装修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修秩序,保持电梯等共用设备的完好,对装修施工人员进行备案并发放出入证件,不得垄断或协助垄断装修材料买卖及运输。

第四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

(四)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物品的;

(五)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振动的;

(六)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

(七)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水、抛掷杂物的;

(八)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业主按*有关规定交纳。

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收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及时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纳入*监管,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条物业保修期满后,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因业主的原因发生事故的,责任由业主承担。

第五十一条物业维修、更新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因相关业主拒绝配合而造成其他业主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该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或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或移交;逾期拒不退出或移交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在资质等级核准时不予核准。

第五十五条业主、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按情节轻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行为。

实行*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市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和红古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

(四)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六)调处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第四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户籍和治安管理;

(二)工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务征收管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租赁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七)价格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价格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可以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信息统计以及房屋租赁的日常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则。第七条城市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八条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订立、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经原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第九条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转租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供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当一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兰州中川机场到兰州大学

兰州中川机场到兰州大学榆中校区有以下方式:

1-打出租车。在中川机场打车到兰州大学榆中校区,时间预计1个半小时,费用预计RMB260;

2-坐公共交通,预计3个小时,路线如下:

A-步行1.1公里,预计16分钟到达兰州中川机场公交站,乘坐机场巴士城关区线(开往瑞达商务酒店方向),2站后到达东方大酒店站;步行88米,到达兰州大学公交站,乘坐131路/110路/10路,开往兰州车站方向,2站后到达兰州车站;步行226米,到达兰州客运中心公交站,乘坐榆中903路,开往太平堡方向,经过12站到达太平堡公交站下车,步行2公里,到达兰州大学榆中校区。

3-鉴于是晚上到达,比较晚了,公交太晚了没有车,打出租车比较贵,同时为了安全建议到附近宾馆住一晚,第二天再走。

扩展资料:

兰州大学榆中校区位于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距兰州市校本部47公里。北邻陇海铁路,设有夏官营站;南临312国道和_兰高速公路。校区总占地面积 5468亩,其中建设用地2120亩,绿化用地3348亩,现有各类房屋建筑面积404297平方米,是兰州大学五个教学园区中规模最大的校区。榆中校区始建于2000年9月,2001年9月迎来第一批新生,现有三个年级本科在校生9000人,设立20个院,64个本科专业。校区交通便利、信息比较通畅,校园环境幽雅,先进完备的教学、实验条件,标准齐全的文体活动场馆,配套完善的生活服务设施,为莘莘学子求学深造提供了理想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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