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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房屋出租(贾汪的户口不能再徐州市区办理暂住证么)

贾汪房屋出租(贾汪的户口不能再徐州市区办理暂住证么)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者*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省和本市人民*对公有房屋的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地税、财政、价格、国土、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室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将实行*定价的公有住房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六)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第五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的;

(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六)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交承租人(或单位)名称、改交房屋用途等情况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变更后十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终止房屋租赁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终止后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的房屋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第十条向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后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和已婚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审验证的外来暂住人口居住。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租赁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通报制度。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机关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贾汪的户口不能再徐州市区办理暂住证么

不是:只要当事人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之一的,就可以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居(暂)住证,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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