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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汪的户口不能再徐州市区办理暂住证么

不是:只要当事人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第2条的规定之一的,就可以在居住地申请领取居(暂)住证,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本条例第9条的规定办理。

《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办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属于文物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已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房产监察机构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工商、*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的督促检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购房人在房屋使用及装饰装修中应当履行的房屋安全义务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向购房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中有关房屋安全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有擅自拆改房屋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结构、防火结构和设计荷载、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和使用人。

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结构、防火结构、设计荷载、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发现房屋有险情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与房屋安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责任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排除危险。第八条禁止超出设计荷载,在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禁止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第九条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经房产管理部门许可,依法还应当由其他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房屋墙体、梁、板、柱;

(二)在墙体上增开或者扩大门、窗、壁橱、洞口;

(三)改变设计用途或者加层扩建;

(四)降低房屋地面标高。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称墙体,不包括框架结构房屋的室内填充墙。第十条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或者其他确认权利的有效证明,使用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提交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第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方案施工。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许可的事项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三条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的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第十四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屋安全鉴定:

(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后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需继续使用的;

(三)因施工、堆物、撞击等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灾、爆炸等事故出现异常,需继续使用的;

(四)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未确定其安全性的;

(五)在已建成房屋上拟安装大型广告牌,*水箱、铁塔等设施、设备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二项的鉴定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第三项的鉴定由责任人委托,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五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或者行为实施人委托。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学校、商场、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每三年至少委托鉴定一次。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或者*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给他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省和本市人民*对公有房屋的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地税、财政、价格、国土、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室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将实行*定价的公有住房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六)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第五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件的;

(二)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六)已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七)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应当提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条房屋租赁期间,发生房屋产权转移、增减房屋面积、改交承租人(或单位)名称、改交房屋用途等情况的,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在实际变更后十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终止房屋租赁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终止后五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的房屋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第十条向外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后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和已婚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审验证的外来暂住人口居住。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必须依法缴纳税款,租赁合同中租金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与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机关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信息通报制度。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机关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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