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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房屋出租,金华湖海塘庄园这边租房发票到哪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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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租房电费1.3元一度合理吗

金华租房电费1.3元一度不合理。一般出租房的电费都是1元一度电左右,而1.3元一度电已经超过了当地电网电费的价格,属于违法。

如何在手机上开据房屋租赁发票

租客需要房租发票

家里也没有电脑设备

不方便开票

请假去办税服务厅开票也不方便

要怎么办呢?

为了更好地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确保办税缴费安全高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掌上代开房租发票*作方法,帮助大家足不出户安全放心完成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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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浙江税务”APP后点击“我”进行注册登录。

选择“个人办税”登录(首次使用请点击现在注册按钮注册账号)。

二、注册登录后,选择“办税”—“发票使用”—“房屋出租发票开具”

三、支付宝实名扫脸认证后,进入“房屋出租发票开具”

点击查询按钮可获取房源信息

若无房源信息,点击*房源,按要求录入信息,进*源信息采集。(*为必填项)

四、选择房源信息后,点击“合同信息”

点击“*合同”,进*屋租赁合同采集。(*为必填项)

五、完成合同采集后,选择已采集的合同

点击“日期选择”,选择开票租赁时间起止后点击“*”

六、进入“*”后,填写“出租方基本信息”、“承租方基本信息”、“劳务货物信息”(*为必填项)

七、填写完成后,点击“计算税款”,跳出应纳税款信息后,点击下方“税款缴纳”——“确认开票”跳转预缴开票。

目前支持支付宝(实际需从绑定的银行卡上扣税)、银行缴税协议扣款

八、完成税款缴纳后,点击“开具电子发票”,开票完成。也可在“房屋出租发票打印”页面选择打印发票或邮箱发送,并开具完税证明。

金华暂住证如何办理

我们都知道在外工作如果要办什么事情,都需要用到暂住证,比如办银行卡的时候,相信大家都遇到过被要求提供暂住证的情况吧,还有报考很多考试的时候,我们都需要用到暂住证,那么该怎么办理暂住证呢?

办理暂住证的方法:

如果是在单位上班并且提供住宿的,那么只要上班的单位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即可。

如果是自己租房居住的,那么这个时候就要请房东帮忙,由房屋出租人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暂住人员留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派出所或暂住人口服务管理站申报办理。

鉴于大部分务工人员属于第一,第三种情况,我们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原件,个人照一寸一张交给用工单位或者房东就可以很快帮你办好。(有的需要5元工本费,不过我是房东免费帮我办理的哦)

办理暂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个人身份证原件(必须)

暂住人员近期标准照片一寸一张(必须)

以及《暂住人口申报办证代理卡》。属育龄妇女的,还需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节育证明或厦门市外来人员婚育节育审检证。

以上即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哦,大家是不是已经知道该如何办理暂住证了呢?

金华暂住证怎么办

金华住证去暂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相片、固定合法居住处所证明和婚育证明,此外还需提交就业的,半年以上综合保险证明、稳定就业证明或者投资、经商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人才引进的,按照市*批转市*局关于调整现行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提供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明、能力业绩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暂住证有哪些用途

1、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3、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的鉴定;

4、免费享受*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5、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6、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7、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8、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证。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金华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金华市区、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6万套,其中:婺城区0.71万套、金义新区1.32万套、金华开发区0.97万套、兰溪市0.5万套、东阳市2.5万套、义乌市7.3万套、永康市2.1万套,浦江县0.2万套、武义县0.3万套、磐安县0.1万套。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基本要求

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就业所在城区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新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成栋、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实现拎包入住。

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指导,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5%;其它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报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发展方式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等重点发展城市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和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等城市可以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地将*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人才租赁住房、蓝领公寓,闲置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政策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经县*、金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用于项目建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以及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要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5.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并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简化审批流程

县*、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立健全财政、建设、税务、金融、供电、水务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1.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对项目立项、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生态环境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业既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资规、生态环境、建设、消防、水务、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利用现有建成或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人社、资规、建设等部门,重点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改、资规、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

税收、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

1.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税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全部收入,减按1.5%计算收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向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收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企业。

2.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的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存量工业用地出让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取得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性基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量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4.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监督管理

准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各地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地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建设方式或不同的建设项目,分层分类制订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

建设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租住管理。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房源、租金价格、租赁合同等信息应通过平台备案,实行一房一码,同时按要求申报租住人员信息。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产权型住房的,应在取得住房的6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的租赁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主体的诚信档案,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内容,严格按照“只租不售”管理模式,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所在地县*、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并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工业项目范围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闲置和低效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市*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税务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国网金华供电*、市水务*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市建设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牵头做好相关工作。

压实主体责任。县*、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应按辖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抓紧细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作办法,完善项目准入、建设、运营管理、退出等配套文件;建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联审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责任单位以及相应职责分工,确保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高效、协同推进。

严格考核评价。市建设局会同发改、经信、财政、资规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县、金华开发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以及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强化结果运用,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市*对县*、金华开发区管委会的绩效考核。

强化宣传引导。县*、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各类投资建设主体和新市民、青年人了解掌握政策、熟悉办理流程,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营造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良好氛围。

金华湖海塘庄园这边租房发票到哪里开

金华湖海塘庄园这边租房发票可前往地税局开。房屋租赁发票是专门针对房屋出租收入而设计开具的发票。房屋租赁发票是去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开具申请、办理开具手续,由地税局代为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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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人相片: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三)以下材料之一(以实际办理为准):

1.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就业登记(以具体办理情况为准,有些地方不需要);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或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以上合同之一即可、证件须实际承包或持证满一年及以上);

4.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及户口本(户口本也可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代替);

5.集体宿舍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东房产证、土地证或有效房产证明;

7.在我市就读的,提供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并就读满一年及以上;

8.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户口本或其他法定监护证明文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浙里办怎么办理居住证

第一步:下载并登录“浙里办”APP,选择“金华市义乌市”,点击右下方“我的”—“我的证照”—“添加证件”。

第二步:按需搜索“电子居住证”或“电子居住登记凭证”,刷脸进行身份验证。

第一步里,你自己是在哪个城市就设置在哪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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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身份认证成功后,点击“同意协议并授权关联”,即可完成电子居住证或电子居住登记凭证的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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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人相片: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三)以下材料之一(以实际办理为准):

1.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就业登记(以具体办理情况为准,有些地方不需要);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或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以上合同之一即可、证件须实际承包或持证满一年及以上);

4.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及户口本(户口本也可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代替);

5.集体宿舍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东房产证、土地证或有效房产证明;

7.在我市就读的,提供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并就读满一年及以上;

8.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户口本或其他法定监护证明文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可在居住地小区的服务中心办理。

电子居住证:已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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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本人相片: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一张

(三)以下材料之一(以实际办理为准):

1.有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就业登记(以具体办理情况为准,有些地方不需要);且当前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为同一用人单位(*机关工作人员仅需提供近一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2.营业执照、社保证明(连续一年以上,不含补缴和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林权转让合同、或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证、或海域使用权证(以上合同之一即可、证件须实际承包或持证满一年及以上);

4.居住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户近亲属拥有所有权的居住房屋的,提供房产证及户口本(户口本也可用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由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代替);

5.集体宿舍的,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居住证明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出租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东房产证、土地证或有效房产证明;

7.在我市就读的,提供在本市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籍证明或学生证,并就读满一年及以上;

8.未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我市连续居住半年以上,且其法定监护人已在我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本人户口本或其他法定监护证明文件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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